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1. 奖励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即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该项技术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2. 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意义,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特等奖由一等奖中产生。